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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0-02-19 浏览次数:
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,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。实践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,领会精神实质,正确把握运用,发挥最佳功效,为我们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奠定坚实基础。
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方法

“四种形态”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,彰显了关口前移、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,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,具有很强的指导性、针对性和实践性。

应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需要确立新思路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们党直面问题,正风肃纪,高压反腐,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重大成效,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。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,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、遏制腐败增量,实现从“不敢”向“不能”、“不想”的拓展和跨越。“四种形态”很好地解决了把纪律挺在前面,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规划了具体路径,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。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,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,促进形成靠全党、管全党、治全党的局面,在实践“四种形态”上还有很大的空间。我们要按照这一思路,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,积极实践运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。

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需要运用新办法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全面从严治党,基础在全面,关键在严,要害在治。“全”就要求“范围更广”,“严”就要求“监督更严”,“治”就要求“办法更多”。三者有机统一、统筹兼顾,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。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,既管重点又管全面,既治标又治本,既严管又厚爱,科学回答了“什么叫全”、“怎么去治”、“如何从严”等问题,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、更严密的“防御阵地”。这就要求切实运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注重从源头抓起,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。

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需要采取新举措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,治理群众眼前嗡嗡乱飞的“蝇贪”,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“微腐败”,必须强化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,抓早抓小、抓细抓实。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囊括了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的问题,贯通了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,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,切合基层违纪问题量大面宽、复杂琐碎、人员众多的实际,是破解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利器。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,把“四种形态”作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,严格监督执纪,着力打通“最后一公里”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“获得感”。

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准确把握“四种形态”内在要求

“四种形态”内涵非常丰富,实践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站位思考,必须从系统和长远的深度探索研究,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,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科学有效。

着眼根本目的,突出政治性。运用“四种形态”的根本目的,在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,保护整个“森林”的健康,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。这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中央对全党的政治性要求。践行“四种形态”,首要的是落实这一政治性要求,坚持抓早抓小,动辄则咎,从小事抓起,从平时抓起,有事必管、违纪必查,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、解决在初始阶段。通过全党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,实现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。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也是一种政治策略和政治智慧。在反腐高压态势下,过去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或多或少、或轻或重的问题可能成为思想包袱。“四种形态”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、管理和监督之中,针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。这种做法能够得到大多数干部的认同和理解,使他们放下心理“包袱”,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。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。要把落实“四种形态”作为政治任务,通过贯彻落实,使党规党纪的提醒、劝诫和惩处作用覆盖全体党员,让党员的思想行为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,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越界。

夯实责任担当,抓住关键性。管党治党是全党的事情。落实“四种形态”,关键在明确责任、强化担当,形成统筹推进、齐抓共管、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。要强化责任意识。在“四种形态”的具体内容中,无论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还是组织处理、党纪处分,乃至立案审查,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,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。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抓好“四种形态”的主体责任。要发挥带头作用。各级党委书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,要坚守责任担当,摒弃私心杂念,抛开人情世故,善用“四种形态”,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或苗头性问题,要快速出手处置,及时纠正和处理。要加大问责力度,对落实“四种形态”不力的要严肃问责,做到权力就是责任,责任就要担当,失责必须追究,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“四种形态”的落实。

整体把握运用,注重系统性。“四种形态”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,环环相扣、浑然一体。每种形态针对情形不同,采取不同处置方式。每一种形态各有侧重,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践行。必须坚持从整体上把握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多了,有了预防效果,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,就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轻微状态,遏制“病情”的发展,减少重处分情况的发生。对少数严重违纪的给予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,就能最大可能地防止其变成极极少数,遏制腐败增量。通过严惩极极少数,减少腐败存量,同时形成震慑,实现惩处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。

创新工作制度,增强实效性。“四种形态”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成果,既要有理论的支撑,又要有制度的支撑,才能做到打基础、管长远、见实效。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思考,在思考中总结规律,在总结规律中形成规范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,从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入手,在“四种形态”的规则、方法、标准、成效等方面,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,形成工作制度,不断促进“四种形态”运用的规范化、程序化、科学化。

打造过硬队伍,推进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落地生根

“四种形态”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,我们要把实践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,转变思想观念,提升自身素质,严格工作要求,努力打造忠诚、干净、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。要继续深化“三转”,切实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,转变执纪理念、转变政绩观,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,用严管体现厚爱。要坚持挺纪在前,固本溯源,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“关键少数”,更要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这个“绝大多数”。要着力提升素质,坚持原则,秉公执纪,勇于担当,敢于“拉下脸”、“得罪人”,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维护“六项纪律”,看住全体党员。要加强学习,勤于思考,深入研究,善于总结,抓住关键,精准发力,把“四种形态”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、线索处置、谈话函询,以及执纪审查、调查谈话、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,在学思践悟中掌握“四种形态”精髓要义,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,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,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。(作者系省委常委、省纪委书记)